評標價是如何確定的
標簽: 評標
評標價是評標的重要依據,但如何確定一套合理、科學、公平的評標價,一直以來都存在爭議。
在實踐中,招標單位和評標專家主要采用三種方法來確定評標價:一是由專家自行協商得出;二是由評標委員會從眾多投標單位中進行協商、打分決定;三是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從目前實際操作來看,專家自行協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評委的選擇隨意性大;(2)評分標準不一致;(3)缺乏具體細則和依據等。
一、如何實現專家自行協商
實現專家自行協商,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專家自行協商中的評委選擇;
(2)評分標準的統一;
(3)評分的計算方式有明確規定。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技術規范,專家自行協商時應將其劃分為三個步驟:(1)評審,是指在評標之前,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2)談判,是指在談判中,就有關招標項目問題與招標人進行談判;(3)比較,是指在確定投標報價時與招標人進行比較。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技術規范,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評分標準和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有關專家等組成。
二、評標委員會從眾多投標單位中進行協商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比較公平,但是容易導致專家在主觀上的傾向性。
例如,某項目招標單位委托評標委員會從6家投標單位中協商決定評標標準。
某工程招標文件規定:
(1)投標人必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含二級);
(2)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一級注冊建造師資質證書;
(3)必須有三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招標工作積累并具有類似工程業績的證明材料。
三、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在實踐中,投標單位一般都是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價來確定自己所投的標段,這與專家自行協商方式是一致的。
《招標投標法》第35條規定:“投標人之間應當相互配合,相互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保證其投標文件不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p>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在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除另有規定外,貨物供應商之間應當提供報價函等相關資料予以證明業務關系?!?/p>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22條指出:“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行為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從事政府采購活動中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依法對市場上的供應商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進行?!?/p>
由于《政府采購法》只對貨物進行了明確規定,所以很多單位就以貨物為主要因素確定自己的標段。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1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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