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后遇到撤回投標文件怎么辦
標簽: 開標 投標文件
招標投標活動,是一種有償的經濟活動,在招標過程中,會出現投標人之間相互競爭的現象。
有些投標人為了提高中標率,會在開標后向招標人提出撤回投標文件申請的要求,這樣有利于縮短項目工期、節約資金等。
但一旦撤回后,該如何處理?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一條規定:“投標人在開標后不得撤回其投標書”,所以不能對招標文件中的標書進行撤回。
在法律上沒有對此作出明文規定。
一、如確有必要,招標人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撤回投標文件的手續。
如確有必要,招標人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撤回投標文件的手續。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在同一項目中提交兩個以上有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或者采購人應當按照開標時間先后順序確定中標人。其中一個有效投標文件被放棄的,該投標將被否決?!?/p>
即同一項目中提交兩個以上有效的投標文件,其目的是為了確定中標人。
而撤回投標書行為屬于招標人為確保中標人的合法權益而做出的一種限制和約束,是一種強制性要求。
所以,一旦開標后,若投標人對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內容提出了異議并提出異議申請并被受理后,即表明該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未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如果其對該項目進行了實質性響應而被確定為中標候選人或放棄了投標,那么該項目中提交的投標標書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投標人因自身原因(如在投標截止前放棄或被確認已中標)而導致未中標者超過半數后即向采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撤回申請時,則采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對未中選人進行重新遴選后確定中標人(此過程為非談判性磋商階段)。
二、投標人在開標后,對招標文件提出的異議不予理睬,不撤回其投標文件;
招標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則應以“廢標”處理。
在這里,關鍵是投標人是否能放棄異議提出的時間限制。如果在開標前即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并且被當場拒絕的,則可以認為該投標不符合相關規定;如果被當場拒絕,則其投標可以作為廢標處理。
如果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時間超過了開標前的最后一個小時或者開標后到“廢標”這段時間內(即“三小時”),而該投標人又在開標前遞交了標書。
那么則可以認為其在開標后放棄了投標要求(如投標文件被視為無效;如果開標后仍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將以“廢標”處理)。
三、如果中標后,因各種原因需要撤回投標文件的,在提交履約保證金后,招標項目可以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
這一點在招標項目的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是經常發生的。
如果招標項目沒有規定,在中標后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如果中標公司認為招標文件有歧義或者有重大瑕疵并向招標人提出了異議的,可以向招監會提出投訴。
在投標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時,投標人可以及時地以書面形式通知代理機構。
這樣可以避免因投標人未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而導致中標人對其放棄中標決定提出異議或投訴而引起的糾紛。
四、若經評標委員會確認不能通過投訴渠道解決問題時,可以采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方式予以處理。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投訴部門提出書面投訴?!?/p>
因此,招標人或采購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如在實際操作中,招標人或供應商對投標文件的撤回并不知情,則該投標文件是有效的;如果中標后,中標合同被撤銷或簽訂后合同的履行被終止后,則招標人或采購人有權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所以在投標文件一旦撤回后,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告知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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