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方無效投標保證金退么
標簽: 投標 保證金
有讀者問:“投標方無效,但仍有未退還的投標保證金如何處理?”
【問題】
A:我們公司有個項目,屬于新農村建設工程,招標人是一家央企下屬的子公司,投標人都是當地國有企業。
A:項目完成后,如果中標單位是央企下屬子公司則沒有辦法處理,如果中標單位為當地政府下屬單位則只能由項目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A和 B都不想要此結果了,所以咨詢您一下!
一、首先,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時應對投標人是否為其下屬單位做出書面承諾。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暗示、授意或者方便形式,代替其他投標人參與投標,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詢問或者索取回扣等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中的財物?!?/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所有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發現有串通投標嫌疑的,應當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投標文件?!?/p>
因此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時應對其是否為本項目其他投標人做出書面承諾,如發現未作書面承諾的可以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投標文件。
二、其次,招標文件中有明確投標方為本單位下屬單位的也需做出書面承諾。
由于該項目招標文件中明確了投標人為本單位,但無書面承諾的情況下,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接收投標文件并要求投標人提交其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文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應當拒絕接收投標文件,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招標文件未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一)但符合本辦法第(二)、(四)條規定的,采購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應當拒絕接收投標文件,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p>
三、最后,招標人還應在公告中明確開標前不允許修改投標文件。
有一種說法是,如果投標方是當地國有企業、央企下屬子公司或地方國有獨資公司,則需要投標方在招標公告中明確不允許修改投標文件。
那么,對于這種情況,中標后如何處理呢?
目前,我們只能在公告中找到不讓修改投標文件的規定。
不過我們還可以在招標公告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潛在投標人以任何理由修改或撤回其已經發出的投標文件,應當予以禁止?!?/p>
四、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
(一)報價最低的投標人;
(二)技術方案簡單、清晰、可行;
(三)價格合理,能最大限度地滿足采購需求;
(四)能夠實現采購目的,提供所需貨物和服務的能力滿足評審標準的要求;
(五)未發現有行賄犯罪記錄、重大稅收違法行為記錄等情形。
五、在收到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參加評標會,并就合同訂立等事項進行磋商;
但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不參加評標會,其在評標委員會告知或者發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未出席評標委員會會議的,視為放棄本次投標。
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符合資格條件、有足夠資金流、能夠履行合同的供應商,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考察。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投標文件,采購人不得以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為依據確定中標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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